“就算是他们指控你的职务侵占罪和商业受贿罪成立,两罪所涉的金额也仅四百万元,居然还要没收你财产五百多万元,这样的判决实在也太离谱了!”
我说:“这个案子从头到尾的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要判我有罪,然后从财产的执行入手,吃掉我的股份!”
“先应付了检察院的抗诉再说吧!”
律师显然不想深入探讨这个问题。但是律师的话中使用了“应付”两字,让我警觉。如果律师是以“应付”的态度去面对我的上诉和检察院的抗诉的,那么我的所有要求和努力都将归之于无功!我不禁想起了在一审法庭上律师说的那句话:
“我向法庭提交我的一份两万多字的书面辩护,口头就不作辩护了,以节省法庭的庭审时间!”
律师的辩护居然首先考虑的是节省法庭的庭审时间,而不是在公开审理的情况下据理力争!这是不是另有隐情?哪怕是你通读一遍你的这个两万多字的辩护词也好呀,不然委托人怎么能知道你身为律师有没有尽到作为律师的职责呢?这么多的旁听者,怎么知道律师是怎么为委托人辩护的呢?这不是会影响到公义的形成嘛!
中国的庭审确实不太会听取律师的意见,但是并不能因为不太会听取律师的意见,律师便可以将口头辩护改成书面辩护!如果书面辩护同样能尽到律师的职责的,为什么还要公开庭审呢?让这么多的旁听者听什么?只听到公诉人的指控声,听不到辩护人的辩解声!这样的公开审理,“公开”两字还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呢?我不禁有些生气,但有些话又不便直接说出来。我只说:
“上诉的重点仍应放在罪与非罪的辩解上,这是根本!‘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能因为检察院的抗诉而转移了重点!”
律师颇似无奈地朝我笑了笑:“这个我们知道,我们接手的案子多了,如何应对上诉和抗诉,我们知道。倒是要提醒你的,是二审开庭的话,你自己得准备作一个法庭陈述。”
“二审会不会开庭?”我问。
“我们已经跟中院联系过了,二审应该是会开庭的。”律师说。
二审开庭就好,我心中不禁升起了一些希望,尽管我知道中院的那位分管院长与陷害我的人关系尚好,而且这一份的关系似乎还来源于与陷害我的人的妻子的那一层关系,不太说得清楚哦!这种事情又何必去说清楚呢!在笼子里关了这么长的时间,有几件上诉的案子是二审开庭的?常常是上诉书上去,过了几天,二审的裁定便下来了,维持原判!虽然我的上诉最终可能也难逃这样的结局,但能开庭,总归比不开庭直接下裁定书的好!
开庭总还有一次当庭为自己辩解的机会。不管我的辩解法庭会不会采纳,辩解总是我的权力,我为什么要舍弃不用呢?律师的辩护,我是不再抱希望了,大不了再来一次书面辩护。不过,有书面辩护存档也好,如果上诉失败,案件可能会进入申诉阶段。如果进入了申诉阶段,这些书面辩护应该还能有一些作用。
我向律师要来了辩护意见和他们起草的上诉状,仔细看了一下,也只能如此了。外面的情况我不了解,请律师帮我去取证的证据一份也没有!没有新证据提供的上诉,让我的心又悬了起来。也许,我的心一直便这么悬着,我如何能放得下来!只是看了律师的上诉状之后,晃悠了一下而已。
几年之后,我在报上读到一则新闻,说是曾经为我作书面辩护的那一位年长的律师,又受聘于那一个着名的城市打黑行动中,律师被指控作伪证的案件。被指控的律师来自京城,应该也算是一个见多识广的律师,作为被指控的律师的辩护律师,他又故伎重演,在法庭上说:
“我有一份两万多字的律师辩护词,呈交给法庭,就不再浪费法庭的庭审时间了!”
我不知道被辩护的律师听到这样的话,会作如是想?在被告心中会不会有所非议?新闻报道中没有使用评论的话语,但此案仍以被告有罪而终结,不能不引发人们的深思。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我能对此有所非议吗?理智告诉我,不能!哪怕是一肚子的不舒服,我也只能将它压在心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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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我的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不是在公诉阶段就已经立案侦查了吗,一审的公诉书中为什么没有这一个罪名?二审却以这个罪名抗诉了?难道检察院也在担心我的上诉,会带来案件的逆转?如果一审的两个罪名实在按不到我的头上的话,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递补进来?真是老谋深算,一环紧套着一环。不管是哪一项罪名,总得有一个罪能落在我的头上!
那么,能不能定我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凭我对法律的理解,我当时的身份并不合用这一条法律。这一条法律的适用仅限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我已经离开了机关。虽然我仍保留着公务员的身份,但小城市政府有明文规定,下海之后的保留公职身份的人员,所有的一切都与机关无关,这是其一。第二,如果一审时的两项罪不能定在我头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同样不能强加在我头上。在一审庭上,我已对我和我家属名下的存款及理财单据作了详细陈述,公诉机关不去调查清楚,办案机关压着不肯去调查清楚,其责任并不在我!不是他们疏忽,而是他们在玩忽职守!
如果他们调查清楚了,所有的证据都显示了我所说的是事实,他们还怎么来公诉我?也许他们是调查了,也已经调查得清清楚楚了。但是,他们已经将这些调查的证据隐匿了。诚如那位满脸横肉的办案负责人所说的:
“调查你的材料叠起来已有这么高了!”他站在那儿,张开手掌朝自己的髋关节高度做了一下手势,“你以为我们会将所有的这些材料都呈送到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吗?你想都不要想!对你有利、对我们不利的材料,我们肯定不会用,你又能有什么办法?你又不能自己去寻找对你有利的证据!我们的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要定你有罪!至于罪轻罪重,完全要看你的配合程度,你不配合也行,哪怕是零口供,我们照样定你有罪!零口供最后被定罪的人多了,多你一个也不会嫌多!”
看来,检察机关循着也是这样的一条思维逻辑。那么审判机关呢?一审的法院审判委员会也遵循着一个这样的审案逻辑,那么二审呢?一定要定我有罪,从侦查到公诉到审案,在一审之前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一个思维定势,难道在二审时会出意外?凭我对陷害我的人的人脉了解,小城中院才是他的最大关系点之一,难道会在这个关键点上不竭力帮衬他?
一想到陷害我的人的这种盘根错节的关系,我便有些气馁。但是气馁归气馁,该准备的材料我还得强打起精神来,认真写好。虽然我知道我的陈述不见得会有用,而且,就算是我不写成书面的,我也能清晰地用语言表达清楚我想说的话,法庭会有记录,最后的记录会让我阅读确认之后归档。但是,有着一份书面的陈述词也好啊,不是更能与我在法庭上所说的话对应嘛!
二审如期开庭。公诉人还是那两位公诉人,辩护律师也还是那两位辩护律师,只是公诉人的抗诉只是要追究我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我的上诉只是要申辩我的无罪。二审时,已由年轻的那位律师为我的主要辩护人,他倒是能结合我自己撰写的那一份上诉书简单地讲述了我及我家人名下的这些存款和理财产品的真正归属和来源,也出示了我大弟的证人证言。但是,毕竟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撑,连我都听出来他的辩护是如此地苍白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