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问题终究还是需要解决的,日内瓦会议后各国之间也为此展开了一系列的外交沟通和协调。
随着大萧条的降临,各国在经济遭受重创,国内社会屡现动荡的情况下,更是了渡过眼前的危机而不得不调整各自的立场。
于是由英国提议,英、美、华、日、法、意六国代表在1930年1月齐聚伦敦,再一次就海军军备问题展开新一轮的谈判。
伦敦会议整整进行了三个月,期间法国政府因财政危机而垮台重组,日本也经历了大选。
但各国皆吸取了以往的教训,为了达成协议进行了充分的妥协,最终共同签订了有效期至1936年底的《限制和削减海军军备条约》。
伦敦会议的成果,是对华盛顿会议海军军备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在轻型舰只的限制方面做出了补充。
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英、美、华、日四国将在条约期限内冻结正常替换主力舰的权力,以及这四国应各自再废弃一批主力舰的相关要求。
条约对主力舰以外的各类舰只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划类,并为各国列出了造舰的限制标准。
其中巡洋舰以6.1英寸主炮口径为界,被划分成了A型和B型,即“重巡洋舰”和“轻巡洋舰”两类舰型。
驱逐舰的排水量则被限制在1,850吨以内,火炮口径应小于5.1英寸。
条约还对各国在巡洋舰、驱逐舰和潜艇方面的保有总量做出了限制,法国和意大利未能接受这部分条款,因而这些限制只存在于英、美、华、日四国之间。